日前,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创投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税收优惠则视中外投资者出资比例而定。该规定将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而设立创投企业还应具备以下资金限制: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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