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分录加不加税
自产的原材料,用于建造厂房,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原材料被非应税项目厂房吃掉了).
自产货物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不是都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进项可以抵扣;关于外购材料,如果在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的话,不需做进项转出,允许抵扣.关键看在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建筑物等.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谁最后使用了增值税应税产品,那么就需要由谁来承担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企业在处置该项资产的时候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项资产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对于领用的自产产品或原材料等,视同销售,需要将增值税销项税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而对于领用的外购产品或原材料等也是一样的,因为到此增值税流转结束,那么这里外购部分的增值税也需要由该项资产承担,需要计入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而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处置的时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那么增值税会继续流转,直至最终使用者承担这个税金,所以当企业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的时候,就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不需要将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柴油视同销售吗?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视同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生产用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若是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则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是设备类在建工程,进项税可以抵扣;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应为:借记:在建工程 贷记:库存商品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外捐赠的处理是正确的.
《增值税暂行打倒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分录加不加税?经过上文我们已经知道,在建工程领用资产产品的话视同销售,所以还是要加税的,视同销售的问题大家一定要认清楚,因为这关系到缴税的问题,上文给大家介绍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况,大家务必牢记并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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