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又称"倒填支票"、"预开支票",是票载发票日晚于实际发票日的支票.即以将来日期填写为发票日的支票.支票在本质上属于支付证券而非信用证券,一般只承认即期支票一种,如倒填发票日,则认为无效.但一些国家法律亦予认许.一些国家认为,执票人如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付款人也应付款.执票人如遭拒付,可对其前年行使追索权.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

远期支票的效力是什么?
对出票人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对付款人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对持票人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3、出票人在票载日前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经过学习什么是远期支票,相信学员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可以多看看出具的政策解读,学会正确的开具远期支票,明白远期支票的基本效力,可以更好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很好地提升财务保障能力.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