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按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相关法规: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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