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李某和出纳殷某分工配合,以虚假账目侵吞公款,占为己有。
二人将各自分得的公款用于购买个人基金、投资证券等理财项目。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二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公司会计出纳分工配合
虚假账目套取公款
沈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李某是会计,负责公司账目;殷某是出纳员,掌管公司银行账户,经手现金、存款。
二人在担任公司会计、出纳员期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了以虚假账目侵吞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
2010年初,二人经商议决定,利用殷某掌管公司财务印鉴、公司三个网银U盾的便利,使用网上银行将公司账户内公款转入殷某名下银行卡,殷某再转账给李某。之后由李某在做账时,以相应数额的虚构的税金票据平账。
2010年至2012年及2013年8月7日,二人以该种方式套取公款11笔,共计人民币153.5万元,其中李某分得赃款78.5万元,殷某分得赃款75万元。
与公司负责人合谋套取公款
用来买个人基金投资证券
2011年10月,李某向公司负责人张某提出希望能通过制作假工程成本支付凭证的方式,套取公司公款,用于给李某、殷某发放福利。张某口头同意后,李某告知殷某,同月17日,殷某将人民币15万元从公司银行账户中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并将此款与李某平分,后由李某制作假的记账凭证入账冲抵15万元。二人将各自分得的公款用于购买个人基金、投资证券等理财项目。
2011年11月,公司负责人孙某找到李某、殷某,表示三人可共同套取公司公款。2011年11月29日,殷某将公司银行账户中的30万元通过网银转入殷某个人账户,并制作金额虚高的橡胶坝水坡等6个工程人工费表格,再经李某将此表格做入财务账目,将所套取的30万元公款冲平。三人将该30万元公款平分,将各自分得的公款用于购买个人基金、投资证券等理财项目。
2015年5月,李某向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希望能通过制作假工程成本支付凭证的方式,套取公司公款,用于给李某、殷某发放福利。孙某口头同意后,李某告知殷某,同月25日,殷某将人民币15万元从公司银行账户中转入自己账户,并将此款与李某平分。后由李某以假的记账凭证入账冲抵此15万元。二人将各自分得的公款用于购买个人基金等理财项目。
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二人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沈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李某、殷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受国家机关委派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李某、殷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为公司的会计,殷某为公司的出纳,二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工配合,通过使用虚构的税金票据平账或制作虚假人工费表格的方式,将公司财物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殷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李某、殷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人共同实施侵占公司钱款的犯罪,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数额共同承担责任。
李某、殷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二人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二人检举揭发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二人到案后能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对二人所犯贪污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犯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殷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依法返还沈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李某、殷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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