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构成
欣见蒲先生从善如流,认识到了原文中将债券投资收益与利润总额直接比较的错误。可惜的是,蒲先生在修正的算法中仍没有解决可比性问题,将利差(实质是未扣除费用的毛利)与利润总额进行了对比,虽然蒲先生的解释是债券投资费用很少忽略不计,但这样的解释并不合理,结论也再次谬以千里。 蒲先生的解释有两个误区:一是贷款规模比债券投资大、所须费用比债券投资大得多,这是不假,但单位资金的费用并不是随规模同比例增大的,这里有规模经济的因素;二是为债券投资直接发生的费用在营业费用中虽占很小比例,但其余的营业费用却并不全是为贷款发生的,事实上银行大量的网点、人员、设备主要是为了吸纳和维护存款而设,营业费用中相当部分也是存款的资金成本而不是贷款成本,需要各项资金运用项目分摊的。蒲先生忽略这些而将央行存款及债券投资的利差直接作为税前净利与利润总额比较,误差太大了。 由于要在营业费用中合理分清是为哪项业务支出的非常困难(这并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披露不全造成的),因此笔者在原文中采用了资产规模、利息收入、收益率三个指标对各项孳息业务进行比较,主要是保证了比较标准的统一,窃以为结果已有一定参考价值。当然,这些比较尚不足以说明各项业务在利润标准上的分布情况,但仍不失为在费用难以合理分摊、利润难以合理计算状况下的折中之举。若蒲先生定要问个究竟,笔者这里勉强提供一种计算方法,并再次申明只能作为参考,其合理性仍有待讨论。
仍以招商银行2002年为例: 收入项目共七项:贷款利息收入79.09亿元,债券投资收益22.27亿元,存放央行利息收入3.93亿元,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利息收入5.58亿元(后两项合计9.51亿元作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列于利润表),此四项合计110.87亿元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1.57亿元,手续费收益3.72亿元,营业外收支净额0.22亿元,此三项为非息收入,为简单起见均以收支相抵后净额计算。七项共计收入116.38亿元。 支出项目共四项:利息支出36.15亿元(含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营业费用38.30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39亿元,资产准备支出10.83亿元(包括贷款呆帐准备9.06亿元,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款项坏帐准备1.14亿元,其他资产损失准备0.63亿元)。四项共计支出90.67亿元。 收支相抵,利润总额为116.38-90.67=25.71亿元。
以下根据支出性质进行分摊: 利息支出36.15亿元:应在四项利息收入项目中分摊,分摊基数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根据资金来源,由于招商银行2002年进行过募股和分红,使资金来源复杂化,部分孳息业务利用了募股资金,使这种方式难以恰当估计资金利息成本;另一种则根据资金占用分摊,根据笔者原文中所作表一数据,各项孳息资产全年加权平均资金占用为:贷款1733.39亿元,存放央行307.36亿元,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212.32亿元,债券投资721.82亿元,四项合计2974.89亿元。因此占用资金利息率为36.15/2974.89=1.215171%,相应的各项业务应承担利息支出为:贷款21.06亿元,存放央行3.73亿元,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2.58亿元,债券投资8.78亿元,四项合计36.15亿元。 营业费用38.30亿元:这是比较难处理的一块,因为其包括了所有业务的费用。为简化计算,这里姑且忽略存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并假设存贷款业务的直接费用各占营业费用的50%(虽然按蒲先生意思,存款规模大于贷款规模,所负担费用也应更多些)。这样,贷款业务负担直接营业费用19.15亿元;剩余19.15亿元为存款负担的营业费用,是资金成本,从而应在四项利息收入项目中按上段利息支出分摊原则进行分摊。因此,分摊率为19.15/2974.89=0.64372%,相应的各项业务应承担营业费用为:贷款11.16亿元,存放央行1.98亿元,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1.37亿元,债券投资4.64亿元,四项合计19.15亿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5.39亿元:应在贷款利息收入、债券买卖差价收入、汇兑损益、手续费收入、营业外收支中按收入金额分摊。这五项收入金额分别为:贷款79.09亿元,债券差价1.46亿元(短期债券投资收益),汇兑1.57亿元,手续费3.72亿元,营业外0.22亿元,合计86.06亿元。因此分配率(大致相当于税率)为5.39/86.06=6.2631%,相应各项业务应承担营业税金及附加为:贷款4.95亿元,债券差价0.09亿元,汇兑0.10亿元,手续费0.23亿元,营业外0.02亿元,五项合计5.39亿元。 资产准备支出10.83亿元:其中贷款呆帐准备9.06亿元为贷款业务支出,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款项坏帐准备1.14亿元为存、拆放业务支出,其他资产损失准备0.63亿元与各项业务关系不大,也可按上述原则在各项业务中分摊,这里由于其金额不大加以忽略。
这样经过横向的费用分摊,以下我们再纵向统计各项业务的相应利润: 贷款:利息收入79.09亿元,利息支出21.06亿元,直接营业费用19.15亿元,间接营业费用11.16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95亿元,呆帐准备9.06亿元,贡献利润为79.09-21.06-19.15-11.16-4.95-9.06=13.71亿元; 存放央行:利息收入3.93亿元,利息支出3.73亿元,间接营业费用1.98亿元,贡献利润为3.93-3.73-1.98=-1.78亿元; 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利息收入5.58亿元,利息支出2.58亿元,间接营业费用1.37亿元,坏帐准备1.14亿元,贡献利润为5.58-2.58-1.37-1.14=0.49亿元; 债券投资:收入22.27亿元,利息支出8.78亿元,间接营业费用4.64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09亿元,贡献利润为22.27-8.78-4.64-0.09=8.76亿元; 汇兑损益:收入1.57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10亿元,贡献利润为1.57-0.10=1.47亿元; 手续费收益:收入3.72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23亿元,贡献利润为3.72-0.23=3.49亿元; 营业外收支:净额0.22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02亿元,贡献利润为0.22-0.02=0.20亿元; 另有其他资产损失准备0.63亿元,贡献利润-0.63亿元; 利润总额为13.71+(-1.78)+0.49+8.76+1.47+3.49+0.20+(-0.63)=25.71亿元。其中: 孳息业务利润为13.71+(-1.78)+0.49+8.76=21.18亿元; 非息业务利润为1.47+3.49+0.20=5.16亿元; 现在,我们可以计算利润中各项业务构成情况: 1.孳息业务利润的构成:贷款占64.73%(=13.71/21.18),存放央行占-8.40%(=-1.78/21.18),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占2.31%(=0.49/21.18),债券投资占41.36%(=8.76/21.18); 2.利润总额的构成:贷款占53.33%(=13.71/25.71),存放央行占-6.92%(=-1.78/25.71),存、拆放同业及金融机构占1.91%(=0.49/25.71),债券投资占34.07%(=8.76/25.71),非息业务占20.07%(=5.16/25.71)。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到:即使在利润这一标准下比较,债券投资依然不是银行的最大利润来源!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存放央行款项利润为负。笔者推想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在上述计算过程中,孳息业务承担全部营业费用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非息业务同样在发生费用。不过好在我们的目的只是要在统一标准下看看各项孳息业务的利润贡献,这一影响对各项孳息业务是同向的,而且贷款业务因资产规模大分摊比例大,影响的实际金额更大,结果并不影响笔者的结论。 同时这里笔者还要指出,蒲先生在回应中用名义息差计算存放央行款项利润是错误的:存放央行名义利率为年利1.89%,但由于款项在年内各期分布不均,最终获得的利息并没有名义利率那么多——招行2002年报显示存放央行利息收入3.93亿元,而按蒲先生数据应有6.29亿元(333*1.89%),差距甚大;其实按笔者在原文表一中数据推算,实际利息率只有1.28%(=3.93/307.36,这里蒲先生用的333亿元数据是存放央行款项年初年末算数平均,笔者的数据307.36为根据各季末数据加权平均,比蒲先生的要小,计算的利息率还大些);从利差上看,如果真能享受到蒲先生所算0.68%的利差,那么倒算利息支出为1.84亿元(=3.93-307.36*0.68%),借款利率为0.5986%(=1.84/307.36),这么低的利率恐怕中国很难找到吧!这里还是用的307.36亿元数据,若用蒲先生333亿元数据计算,借款利率还要低呢!
最后,还是要申明一遍:以上的算法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上的,这些假设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其结果仍有参考价值,当然其合理性仍有讨论余地,这些结果也只是对真实情况的一种推测,未必就是真实情况。
二、盈利能力
很遗憾,《周刊》限于版面,删去了笔者原文中举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有助于我们理解所谓“经追溯调整、统一在新的会计制度下算出的”数据是否真的是“可以比较的数”,这里加以重现: 投资者A第一年初投资买入股票,到年末股价上涨,增值1万元,但A长线看好持股不抛,结果其后每年都增值1万元,一直坚持了10年。这期间如果会计制度要求期末未变现的投资按可变现净值法记帐,那么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A每年利润都是1万元,10年累计利润10万元。 第11年会计制度改变,期末未变现的投资要求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记帐,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为了能体现利润,A于是以第10年末价格将持股抛售兑现,按新制度,当年实现利润10万元,同时追溯调整使前10年利润变为0。 这里我们看到,实际情况是A的投资在第11年并没有增值,但会计数据却显示了10万元的利润。而且按照蒲文的逻辑,A前10年记载的利润(每年1万元,累积10万元)与追溯调整后数据(每年和累积均为0)有较大差异,说明历史真实盈利能力其实很差;而第11年利润突增,不符合其历史“真实”盈利能力,需要质疑——这是客观事实吗? 更进一步,如果第11年A抛股后买进别的股票大亏9万元,按新制度当年仍有1万元的利润,与追溯调整后前10年的0利润相比有了小幅提高,是否就可以认为这样的盈利能力才可信?或者A第11年的盈利能力真的就有所提高了呢? 这里,我们看到了追溯调整的局限性。从本质上将,这是由于追溯调整试图用形式上的一贯性表达实质上已发生变化的经济业务造成的。因此,在运用追溯调整后的数据做判断时应特别注意这种矛盾带来的影响。拿银行的这次会计政策变更来说,主要是贷款分类原则从以往的四级分类改为五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按分类计提呆帐准备。这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促使银行加强了贷款的风险管理,在此基础上提高了盈利能力——对此笔者原文中已作了详细论述——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就是会计制度变迁导致博弈各方的效用函数改变,进而改变了博弈行为,使博弈结果也随之改变,用小平同志的话讲就是“改革解放了生产力”,这是银行业不同于这一时期宏观经济和其他行业表现的重要原因; 二是五级分类下呆帐准备计提方式本身就具有推迟确认利润、提前确认损失的特点,这和上面例子里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一致的,因此新的会计制度使银行历年已确认利润中的一部分推迟到了近期,也将以往要在近期才确认的一部分损失提前到了以前年度,其结果就是使利润在各年度间重新分布——以前年度减少,近期增加——就象我们在上面例子中看到的一样。 这两种因素的影响叠加并交互作用,其效果就是使追溯调整后的业绩数据在近年出现增幅变陡的现象。至于这些因素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将其影响撇除后的数据是否恢复常态增幅,笔者才疏学浅一时难以作答,但这本身是个很好的研究课题,如果做得好相信能得奖。因此,蒲先生要笔者拿出“反映事实的数据”,实在是勉为其难。好在逻辑论告诉我们,要证明一个命题是假命题,并不需要拿出一个真命题应对——在这里,至少我们通过以上定性的分析就能看到,不考虑这些因素直接按追溯调整后数据分析,是无法得到正确的结论的。而“难道根本不存在反映历史客观事实的数据”这句话,从哲学意义上讲也许蒲先生是说对了。
三、资产质量
再次表示遗憾,还是因为《周刊》限于版面删去了笔者原文中举的另一个例子。尽管在刊出的文字中已有对“两种分类原则下,不良贷款认定金额和年度间变动趋势”的严谨讨论,但可能是笔者文笔欠佳蒲先生难以理解,因此这里将那个例子可以再举一遍,应该可以解释何以出现招商银行1999年至2001年“一逾两呆”和“五级分类”数据逆向运动的“可疑”现象: 一笔贷款A去年和今年均未逾期(四级分类下两年都不是不良贷款),但去年因借款人经营状况不佳被列为“次级”(属于不良贷款),今年景气复苏经营状况改善被列为“关注”(不属于不良贷款,但仍须计提呆帐准备)。今年比去年,从五级分类看不良贷款减少了,从四级分类看不良贷款没有变化; 如果另有一笔金额较小的贷款B去年未逾期而今年逾期,同时五级分类也从去年的“关注”变为“次级”,这样两种分类下贷款B都从去年的非不良贷款变为了今年的不良贷款。 这样两笔总和,今年比去年四级分类不良贷款上升(增加一笔B),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下降(减少A增加B,A>B)。于是就出现了蒲先生所说的“一方面到期还不上的贷款越来越多”(多了B),“但另一方面本金收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大”(A收回的可能性增大,B收回的可能性减小,总体来看收回的可能性变大了)。 至于“一逾两呆”下不良贷款数据大于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数据,也并非没有可能,因为两者的标准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贷款逾期只是在还款记录上表现不佳,而五级分类则要综合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还款记录各方面才能评定分类级别,如果贷款逾期,四级分类就会列入不良贷款,而五级分类则可能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都能认可而列入“关注”,不作为不良贷款,这样四级分类的不良贷款就会大于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连蒲先生都承认“一逾两呆”的不良贷款小于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只是“一般说来”,并不排除特殊情况,那么在四家上市商业银行那么多年那么多报表中只出现过两次的情况,算不算特殊呢?当然,出现特殊情况加以特殊关注也是必要的,但仅仅因此就说“难以让人相信上市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是客观和准确的”恐怕就有些不充分了。 这里需要申明的是,笔者作文对蒲先生的文章提出商榷,并不等于为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数据作出背书承诺,从原文也可以看出,对于蒲先生的部分观点和指出的一些疑点,笔者也是赞同的。因此,蒲先生在回应中又找出一些新的疑点要求笔者解释,恐怕是搞错了对象。 关于“贷款高速增长是否易产生不良贷款,是否有风险”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别说高速增长,就是不增长、负增长同样会有风险。但现在的问题是:高速到什么程度会产生多少不良贷款,带来多少风险,这样的风险是否在银行的承受范围之内,以银行和实体经济承受能力看近年的贷款增速算不算超速?这些问题都不是一句话能说明白的,理论界也在不断探讨中,甚至连央行近期的动作是否合理不也是一直在争论吗? 另外,蒲先生为银行业开出了“治理结构改善和员工素质提高”的药方,笔者也深然之。不过这是任何现代企业都需要的,并不是针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药方,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好的治理结构、再高素质的员工面对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仍然只有笔者提到的存量和增量解决两条路,仍然需要“清欠、重组、拨备、核销”,仍然需要增量业务带来增量利润和补充资本金。
最后,笔者还是要对蒲先生的质疑精神表示敬意,正是这种“疑”的精神促使笔者作了这篇商榷文章。而深入探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背后所隐藏着的事实真相,正是我们每一个证券分析师的责任——证券分析师存在的理由就是投资者需要我们的劳动来改善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笔者谨以陈云同志的一句名言与各位同仁共勉——“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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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蒲先生回应的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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