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如何确定?残值比例是否可以确定为零?
答:国家税务总局早有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企业把残值比例确定为零是不符合政策的,应作纳税调整。
2003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政策发出通知规定:从即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此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对在上述日期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将残值比例确定为零,并依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以原价的5%确定残值比例,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企业,只要有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此规定执行。如果企业不进行固定资产残值的估计,从而多提折旧,如通过在会计上列支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又进行税前扣除等做法直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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