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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租赁

2026-01-17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租赁的概念在中国一直比较模糊,一些人甚至连租赁的赁字都不会写。如果租赁的分类不清,定位不明,不仅租赁业自身发展受到限止,还影响国家的司法、监管和税收。为了有一个公

租赁的概念在中国一直比较模糊,一些人甚至连租赁的“赁”字都不会写。如果租赁的分类不清,定位不明,不仅租赁业自身发展受到限止,还影响国家的司法、监管和税收。为了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租赁信息需要对外披露。按照不同的方式对外披露,有不同的披露效果。由于租赁的方式和结构千变万化,有许多概念又是从国外引进,因此要结合中国的特定环境给租赁进行分类,以便让公众掌握正确的披露信息。

  由于中国的税收体系尚未完全和国际接轨,特别是按照生产型增值税而不是消费型增值税纳税的制度属于中国特有的。因不同类型的租赁,其税收的基数和税率都有所不同,差别甚大。为了合理纳税,需要对租赁的种类进行分类。

  由于行业主管所处位置不同,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对租赁有不同的解释,对租赁的分类各有侧重,在分类过程中要符合他们的标准和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租赁按所有制分类发生结构性变化,租赁本身也朝创新租赁阶段发展,原来的分类方式需要不断更新和拓展。要保持动态的分类体系,使之长期保持科学、正确的健康状态。

  自从引入“经营租赁”这个外来概念后,由于前期没有正确翻译,许多人把租赁和融资租赁混在一起,把租赁界搞的困惑不清,更加模糊。不仅企业不知何从,连监管部门、立法部门也很茫然。为了搞清租赁的本质,理清自相矛盾的理论,本站重新更新本栏目,让企业明晰租赁的本质,让监管部门知道如何有效监管,让立法部门制定出符合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让新来的学者能接受清晰的概念,不要用租赁疑惑人,也不要被租赁所疑惑。

  我们通常所说的“租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传统租赁,又包括现代租赁,是一个“大租赁”的概念。它的定义应该是:在约定的时间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他人资产。

  上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被引入中国后,由于传统租赁还没有恢复,现代租赁不管是兴旺时期还是衰落时期,都在租赁的含义逐渐被窄化,于是出现狭义租赁的概念。所谓“狭义租赁”只是设备融资租赁的范畴。90年代以后,传统租赁又兴旺发达起来,加上“经营租赁”界于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中间的这么一种模式在里面搅和,造成一些政策方面的误判、误导和无效监管。因此有必要用分类的方式对此加以澄清。

  由于分类是门科学,不是谁分一下就得到认可的,它还涉及许多部门的分类、监管,不是简单的学术之争。经过400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50多年现代租赁的突起,使得租赁以很多种形态,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他们有许多相似之处,有些却有本质的不同。因此租赁分类涉及到法律纠纷、财务处理、税收政策、金融管制等与国家经济命脉相关的许多政策领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2005年中国租赁业已经进入创新时代,租赁的功能不仅是促进销售、投资和消费,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和盘活闲置资产的功能。不同种类的租赁其功能的侧重点不同,为了给企业经营方向定位,租赁需要分类,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要想搞清租赁的分类首先看国家统计局是怎样分类的。

  按统计分类:

  1994年的分类GB/T 4754-94:

  I门6873类——金融保险业门、融资租赁公司类

  J门7200类——房地产业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类(包括各类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等活动。)

  K门9700类——社会服务业门、租赁服务业类(包括提供机械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活动。)

  这个分类非常不适应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已经过时被淘汰。但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没有随之变更,因此把这个分类摆在这里。

  2003年的分类GB/T4754-2002:

  第三产业L门73类——租赁和商务服务门、租赁业类

  各种类型的租赁已经归作一个大类独立存在,属于商务服务(注意:不是计划经济时的“商业服务”概念)的范畴。其他门类里再也找不到任何租赁的影子。有人说“某某”租赁不是租赁,只是打着租赁招牌,不应化归租赁业。

  融资租赁就是把设备贷款引入租赁后形成的狭义租赁,我们自认为是租赁业。其他行业引入“租赁”后产生的狭义租赁也同样是租赁业。因为它们都有服务贸易的属性,商务服务的性质,我们不能只认自己的创新,不认别人的创新。甚至把“人才”租赁偏激地解释为贩卖人口,还说国外根本就没有这个名词。(有资料显示国外把人才租赁称为:Talent Tenancy)

  有人强调我们税法都是针对设备而言的,设备有折旧知识没有折旧。诸不知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软件也有折旧政策。不应总用旧观念把“商业服务”搅和在一起。

  按照合同分类(私法):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个分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类,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享有占有、处置权。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使用、收益、占有权,出租人只享有处置权。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分类,选择英文从侧面诠释这两种租赁:

  租赁(rent)通常理解的传统租赁,出租的是物件和服务。它的特点:租金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的物件和服务计算的。习惯上称之为“出租服务”,咬文嚼字者说这个说法不完善,却又拿不出更好的名词。因为所有的租赁形式都有服务,租赁已经不局限于实物,无形资产也可以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可以翻译成财务租赁,也可以翻译成金融租赁(在中国这个名词被金融机构占用),通常被理解为现代租赁。它的特点:以物为载体,出租资金和服务。租金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和服务的时间计算的。正因如此,许多人才大声急呼融资租赁需要严格监管。

  不管是传统租赁还是现代租赁都被印上时代的烙印,为此,本站命名为“现代租赁网”也是一个广义租赁的概念,不管是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在发展,并且有相互融合的趋势。由此产生一种新的租赁模式“operation leasing”被翻译成经营租赁。从它的特点:以物为载体,出租资金和服务。租金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和服务的时间计算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留有一定比例的余值,不是全额资金。由于不完全性,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照rent处理的。正因如此,现在已经习惯把中文的租赁(rent)说成经营租赁(operation leasing)。目前业界在这方面处于严重的混乱和矛盾之中。我以为:经营租赁就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科学的翻译应该是“经营性融资租赁”。意思就是说:它是融资租赁的范畴(涉及出租资金),但增加“经营”成分。如果不是这样理解就会出现现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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