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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

2026-01-26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文件,对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调整。“银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文件,对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调整。“银行又可以少交点‘冤枉钱’了”,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一位银行界人士这样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新文件,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另外,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人士说,银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主要是,从1997年1月1日起,对金融保险业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满2年的放款其应收利息要计征营业税,超过2年的,只对其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征营业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年限从2年改为1年;而按照今年的新文件,将逾期贷款利息核算改为180天,未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的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80天以上的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而且新文件还规定,对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营业额。
  对于银行来说,此次政策调整无论怎么说都是一个利好消息,银行背上的包袱显然是轻松多了,因为5年要冲减的绝对是一笔巨额的款项。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于鼎成认为,此政策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体现了公平税赋的原则,作为入世后第一批开放的行业之一,金融业所受到的最大冲击除了服务素质外,就是呆坏帐。给予银行在处理呆坏帐时有适当的税率优惠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此举无疑将大大增强国内银行的备战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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