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报申报的,按偷税处理。由于该文件已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所以,定期定额纳税人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也不按偷税处理。《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老是听税务机关在说定期定额户,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额户?申请办理了有什么优惠?有什么注意事项?没关系,@国家税务总局轻松教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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