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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可在境内发行AB股

2026-01-3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今后,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B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在境外发行股票。 日前

       今后,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B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在境外发行股票。
  日前,由外经贸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企上市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推动境内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设立外资股份公司或现有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外经贸部有关文件要求并报外经贸部审批。
  外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其后的增发、配股,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资股份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外资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含有B股的外资股份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外经贸部同意后,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意见》规定,外资企业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外资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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