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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11个问题解答

2026-01-3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1.问:什么是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

 1.问:什么是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问: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如下征收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十六、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可以,但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而且,一般纳税人(含“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除外)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问:哪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5.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哪些自产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6.问:哪些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特定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从事以下特殊行业销售下列特定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哪些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物品,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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