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铁路内部审计工作,保障铁路内部审计机构和铁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经济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维护铁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铁道部发布了新的《铁路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共7章54条,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规定》指出,铁道部设立审计机构,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铁路内部审计工作,对铁道部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铁道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路的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指出,铁道部审计机构代表铁道部对部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铁路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应就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阻碍检查、提供虚假资料,审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 《规定》强调,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予以追究责任的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应提出给予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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