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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多缴能否退税

2026-02-1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核定征收方式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又有按应税收入额核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核定征收方式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又有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和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两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在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采用按收入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见,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内容涉及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三部分,对你单位在预缴过程中因人为疏忽而多申报收入、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进行汇算清缴,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结清税款;对因故多缴纳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减下期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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