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优惠条件可以参考:1)2014年12月23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根据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
(2)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文件规定】
回答1:
残保金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而设置的,由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标的企业单位按规定缴纳。
回答2:
你公司有残疾人或者没有残疾人员工都是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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