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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隆特产IPO造假 瑞华未尽责被罚260万

2026-01-23 来源:快学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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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证监会发布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侯立勋、肖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指出,瑞华所作为振隆特产IPO审计机构,对振隆特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30万元。瑞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出口收入分别占各年主营业务收入的73.25%、84.4%、85.27%。经查,振隆特产以虚增出口销售单价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各年利润金额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各年末存货余额分别占资产总额的44%、39%及26%。经查,振隆特产分别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以及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和存货。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5.52%、32.85%及32.43%;虚增存货金额分别占各年末资产总额的3.11%、6.51%及7.26%。

瑞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瑞华所对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与营业收入和存货相关的项目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也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侯立勋、肖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瑞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二、对侯立勋、肖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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