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装配式建筑科技公司,18年6月向一家混凝土公司支付了650000元的混凝土款项,对方也开了支付给我司,然后11月转入此公司账户一笔税费,刚好是650000*3%=19500元。
我的疑问是为什么需要向对方支付这比税费,8月的混凝土款是已含税价,支付也是交给税局的吧,能力有限,没理解到位,需要各位解惑一下!
如果确定贵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含税的货款,那就无须再支付那家供应商税款了。
建议问下老板或上级,是不是跟那供应商有什么特殊的约定。
回答1:
这个货款应该是按照合同上写的来支付的吧?如果是含税的,那就不用另外再支付才对的。除非你们私下有约定?
回答2:
一切按照你们签订的合同来支付货款就行了(合同上一般有载明货款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如果是含税金额,则不用再另外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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