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原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例如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如果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了,就会影响利润,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利润,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资本公积。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的,公允价值产升高了,会计上调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的资本公积,因为不影响利润,所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应该调整资本公积。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如,某项资产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若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则其入账价值应为120万元,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若企业能够决定这项经济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使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则其就不是企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还应该区别开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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