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涉及的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做了调整。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及及本公告的营业税优惠政策,4个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4个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中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比: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契税优惠政策对比:
相关法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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