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改进连锁经营企业税收政策,进一步放宽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范围。
文件规定凡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实行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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