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进项发票未认证的怎么做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和商业企业必须支付货款后才可抵扣的时限规定。对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联的认证、申报和会计处理,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凡购进货物并收到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
二、凡购进货物发票抵扣联未收到的,应于月终暂估入帐,
借:原材料——××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帐款
月初用红字冲回,
发票抵扣联收到后,按上述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目前会计核算规定中没有“待扣税金”一级会计科目,因而不能采用该科目来核算。

进项发票丢失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关于本月进项发票未认证的怎么做账的问题,上述文章进行了具体的解答,需要早月初用红字冲回,再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的方式上文中已经为大家阐述清楚了。除此之外,文章中还对进项发票丢失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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