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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026-03-27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你好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1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你好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1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所得减免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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