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可退税部分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出口退税部分记为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或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再转出的方法
一、直接转出法
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
二、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三、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小编就整理完了,小编认为只要认真了解学习国家和政策方针,至于财务的会计处理那不就是小菜了吗?因为财务本就是我们的长项优势,大家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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