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的所得税分录
先按企业利润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缴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月或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在每月或每季有利润的情况下,以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得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需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不需要作计提分录,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按年征收的税种,它是以企业每一个公历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只需在年末作一次计提分录。
如果没有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就可不作任何分录。只在年末在当年的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大于已预缴的金额,只就差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金额,可申请退税或抵下一年的预缴款。
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的所得税分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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