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公司怎么账务处理
1、文化传媒公司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2、演出发生的收入,属于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
3、凡是与演出相关的支出,都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如,演出人员工资、车费、演出会场用具用品等。
4、凡是单位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支出,都作为“管理费用”核算。如,电话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房屋水电费等。
5、如果你单位是核定征收方式,可以使用收据入账。因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存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如果你单位是查账征收方式,最好使用发票入账,因为,使用收据入账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文化传媒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文化传媒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文化传媒公司怎么账务处理?文化传媒公司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演出发生的收入,属于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凡是与演出相关的支出,都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如,演出人员工资、车费、演出会场用具用品等。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