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规避执行用财务人员账号开展经营被罚10万元
8月1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海运公司、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广西某海运公司应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损失负共同清偿责任,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西某海运公司需共同支付工程款近300万余元并支付工程款占用费损失。至2018年7月底,上述债务总额近1200万元。
案件自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以来,被执行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仅仅履行了30万余元。
近日,经邕宁区法院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号被法院冻结后,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利用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临时账户开展经营活动,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属于转移公司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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