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
国有股必须在比较规范的市场内实施减持,要在治理“非法资金”、“公司治理结构”、“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股市的投机性,决定国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同时应限制其他资金流入股市,如社保、国有企业(包括控股)、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等;强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股民保证金彻底分开,且国有、银行信贷、国有企业(包括控股)的资金不得投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制定外资进入股市的时间表;让律师全面介入证券市场,与监管部门共同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具司法解释,明确委托理财业务保底约定无效,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在证券发行,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虚假鉴证等方面的民事赔偿细则。
2、主体
国有股减持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应该统一进行。建议财政部设立基金公司,具体办理。而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由国务院另行确定。
3、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程度、盈利水平确定减持时间表,力争在5-8年时间内解决所有股票的非流通问题。当然,在市场能接受的程度下,越快越好。
4、操作,
制定减持方案一览子表,一次性公开全部减持细节,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使投资者掌握充分资料进行决策。整个减持方案要简洁、透明,易于理解,便于操作。
5、价格
首先,尊重市场规律,以市场或接近于市场的价格不可能发行股票成功,建议按最近2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70%确定;其次,维护投资者利益。明确是政府改变了交易规则,导致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获利的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对受害方作出适当补偿,建议按30%比例折价;第三,维护国家利益,除了“T”类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最后,所有非流通股按流通股持股比例全部配售给流通股股东。
6、其他
必须充分考虑法人股股东的利益,建议法人股与国有股遵循同一减持价格政策,维护公平,同时同只股票法人股减持时间比国有股稍后(建议一年),适当让国有股优先。
另外,对上市公司高价发行、增发、配股等圈钱行为必须作出适当限制。整顿市场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停止新股发行一年,之后新股发行不再区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二、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程度及盈利水平划分的减持时间顺序表
行 业
竞争程度
盈利水平(P)
PT
ST
L
M
H
激烈型(J)
1-2年
1-2年
1-2年
1-2年
2-3年
温和型(H)
1-2年
1-2年
1-2年
2-3年
3-5年
稳定型(W)
1-2年
1-2年
1-2年
2-4年
4-6年
垄断型(D)
1-2年
1-2年
2-3年
3-5年
5-8年
注:
1、L:P-A×20%;A-A×20%≤M≤A+A×20%;H>A+A×20%;
P: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A: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减持价格=最近2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70%×70%=49% 。作者已经将本文作为个人意见提交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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