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0年7月14日,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从此,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缓步登上历史的舞台。
2000年7月14日,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从此,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缓步登上历史的舞台。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金额和法律费用),其中审计业务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等。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的最高赔付限额为1000万元。据统计,2000年有4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2.5亿元,保费占整个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入的1%左右。 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虽然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问题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险种承保的风险范围相对较窄。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只承保审计业务的风险。而在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中,除审计外还有如办理投资评估、资信评估等其他业务量占相当大的比重,就其风险而言,其民事责任并不低于审计业务。二是.该险种的投保率较低。目前,在美国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支柱性险种,几乎占非寿险业务的一半,欧共体国家占非寿险保费的30%以上,日本等国也达到25%至30%。在这些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都购买会计师责任险,而且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了其营业收入的8%,大约有几亿美元;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这种责任险。而我国在2001年上半年的业务结构中,责任险保费收入为13.71亿元,仅占财产比重的3.62%,可以推测,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保费的收入更少。 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只限于审计业务的风险,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发展该业务的历史太短,经验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所有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中,审计业务占的比例仍是最大的。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交流的频繁,作为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广度和深度都将加大,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将随之加大。最近在美国,为了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新的发展需要,对新的会计服务项目加强了基本责任保护,提供了承保的新险种。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提供传统的服务还是提供处于先锋地位的服务,均可以得到有效的责任保护。在我国目前虽不能涵盖太多的领域,但起码可以在适当提高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 至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保险公司市场开发力度不够;其二是法律不健全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后者又是主要原因。法律不健全是指国内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致使注册会计师过去根本不存在赔偿的风险;而且因为违规成本较低,又没有赔偿的先例,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也越来越淡薄,对存在的风险也认识不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西方一些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购买责任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一是法律对此有规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一旦出现审计失败造成的不良影响非常大,因此,为了保障利益相关人,一些国家就从法律上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险,当然故意审计失败行为并不在参保范围之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浓。一些事务所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和有效抵御风险,宁可每年多花一些钱来买保险,以使自己不至于因为一些正常的审计失败而破产。三是社会各层面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浓。如许多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会考察该事务所有没有买保险,以确保今后一旦发生诉讼时自己的利益有保证。因此,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关键是要健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