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细则中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
上述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链接: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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