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0月5日起,凡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都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根据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据悉,这项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的《办法》规定,对不具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审定。对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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