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发包承包的基本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对36号文发包承包规定的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二)租赁经营。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与企业租赁经营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基本内容不同。
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适用范围不同。
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企业。
3.抵押财产的提供与否不同。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一般会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4.对亏损的补偿来源不同。
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
5.新增资产的归属不同。
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三)挂靠经营。
1.挂靠经营的定义。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2.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
⑴它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以,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⑵它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而自主经营的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核算。
⑶它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经营它是一种借用行为,而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了挂靠经营的暂时性。
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的原则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官方解读稿对挂靠服务开票的解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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