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
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4.地方性法规.如《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均无权审批.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不妨登录本网站进行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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