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是否仍申报营业税
答:不是.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局,可适当延长使用日期,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针对此类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开具的地税发票,应在国税申报增值税,不再申报营业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第4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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