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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定逐步进入----解读《QFII暂行办法》

2026-02-08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比人们预想的早了一些。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和央行两位负责人在11月5日就签发了这个文件,安排在“十六大”召开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比人们预想的早了一些。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和央行两位负责人在11月5日就签发了这个文件,安排在“十六大”召开的前夜正式公布,显然是有意为“十六大”献礼。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QFII引进的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而不是那些专门到新兴市场赌一把的国际游资。如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那些符合条件的对象均能踊跃入市,那么,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无论说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都是不过分的。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不管是基金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商业银行,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都要求不少于一百亿美元,如果他们能够入市,对于中国股市当然是一个很大的促进。QFII制度是新兴证券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一种有效方式。但从《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QFII制度短期内不可能大规模地吸引境外资金入市,因为一要准入,二要限制。在我国资本市场有限开放的大前提下,实行QFII的核心,是通过有条件的货币兑换,允许中长期资金逐步进入,并从制度上限制短期炒作,防止“捞一把就走”的投机行为。《暂行办法》对外资进入、托管、账户管理,对持有同一股票的比例,对兑现汇出等方面,都作了严格限制。比如,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这些规定,显然比对国内投资机构的要求严格得多。管理层对于QFII作严格限定是可以理解的,但过多的政策壁垒并不是培育国内机构投资者“与狼共舞”本领的最佳方案。《暂行办法》对QFII持股比例的限制,同不久前三部委关于允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精神似乎不是太合拍。如果这里所说的比例,不是限于流通股的话,那么,对外资收购比例的限制,反而有所收紧。同时,外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终究需要给予国民待遇,而在这方面《暂行办法》还是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何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其资产规模等条件是:基金管理机构需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保险公司需经营保险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证券公司需经营证券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和四川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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