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通知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