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有哪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
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

哪些资产计提减值后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企业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一)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三)固定资产;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无形资产;
(六)商誉;
(七)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在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后,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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