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契税账务处理分录
关于契税的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在1998年10月14日《复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函》(财会字[1998]36号)中明确规定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成本.其中:企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理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款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对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从严审核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直接交纳税人,令之持其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现金手续.税款退库一律退付人民币,外籍纳税人或外资企业单位纳税人由于离境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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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上述内容分享的话,就是围绕事业单位契税账务处理分录说明,大家可以根据这些内容实际进行操作,并不会有什么错误的.对于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借方、贷方等弄清楚即可.既然介绍到这里了,我们也分享了契税的计税依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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