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用户_11063423 2020-10-26
答疑老师2020-10-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该规定所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