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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148390 2023-03-01

1.位于市区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货价为10万元,海外运保费合计4万(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当月领用进旦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为180方元,开.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实际于

答疑老师

答疑老师2023-03-01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货价为10万元,海外运保费合计4万;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当月领用进旦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为180方元,开.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 由此可见,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交纳的税金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而定的,当经济业务发生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时,就应当交纳增值税。例如,甲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中,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则甲企业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交纳增值税26万元。此外,甲企业在当月对外出售实木地板B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以完成增值税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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