垮年度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什么时候收到,再去追补.
2.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3.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当计入当期的有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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