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所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则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计算总分公司合计应纳税额.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针对的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主要以是否盈利、盈利多少来划分的,同时考虑企业规模,对企业规模的判断不区分行业,全部通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来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有4个衡量指标: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从业人数;
(四)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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