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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贪污犯罪 源于领导权力缺乏制约

2026-02-1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作者:杨薇, 万兴亚) 原标题:北京丰台区法院分析近三年经办贪污案特点:国企领导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分析了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件,发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余元,占涉案总额的91.8%。 研究人员分析其原因在于,在改革进程

(作者:杨薇, 万兴亚)

原标题:北京丰台区法院分析近三年经办贪污案特点:国企领导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分析了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件,发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余元,占涉案总额的91.8%。

研究人员分析其原因在于,在改革进程中,企业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权独揽,企业重大事务包括企业财务缺乏监督,形成了长官意志,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去留全凭领导一句话,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贪污犯罪的猖獗和蔓延。在此情况下,财务的监督制约功能不具备,于是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单位领导不检点,唆使或迫使财务人员做假账,财务人员无法违背,干脆同流合污,最后都跌进犯罪的泥坑。二是财务人员与领导两相情愿,相互勾结,大肆贪污,最后双双落马。

研究发现,用直接手段贪污的占案件总数的94.7%。财务人员一般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开发票平账等赤裸裸的方法;领导人员则私自作主,任意截留公款据为己有;其他业务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则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共财物。如,北京市丰台区某中学校长姜某,利用负责该校的全面工作及本学校的装修工程的职务之便,在经手该校校舍装修并负责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采取用假发票平账的手段,将本单位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姜某还在1999年间,以为本单位支付材料费为名,采用假发票平账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27万余元转出,后几经转款提成现金后,据为己有。这些款项全部由姜某经手并独自结算,连财务人员都无从掌握其收支情况,几乎完全在暗箱中操作,为侵吞公款创造了条件。

有关研究人员分析涉案人的犯罪原因后发现,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是贪污犯罪的重要诱因。在我国,以国家为主体的监督制约如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党的监督中,对权力的监督是最难的,也是最薄弱的。在权力与监督的较量中,由于监督者的人财物在各级领导、财务人员及其他被监督者手里,所以往往较量的结果是权力占上风。这就使必要的监督流于形式,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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