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一般情况下,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但是税务需要作为收入,但是会计上不用做会计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关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做法,其实很简单,只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来进行处理就可以了,在下面设置一个进项税额转出的三级科目用来做转出即可.看了文章的解答内容,大家都学会了吗?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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