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记账联需要企业盖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记帐联可以不用盖章,只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需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就是第一联丢失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可以不用进行盖章,但是其他联发票联和抵扣联需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且现在都是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直接已经盖上章了.那么对于"发票记账联需要企业盖章吗?"的解答就到这里了,是不是还有小伙伴觉得不够尽兴,可以到本网站的资讯台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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