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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搭赠的会计处理

2026-03-03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经常会采取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方式销售搭赠,常见的有买大桶油赠小瓶油、买鞋赠袜子、买手机赠手机壳等等,对于这些销售搭赠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各不相同,具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法上有什么规定?具体请看下文:

销售搭赠的会计处理

1、"买一赠一"与"随机赠送"的区别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

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随机赠送"赠品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销售搭赠的会计处理

销售搭赠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否则,可能会被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今天关于销售搭赠的会计处理的解读就到这里啦,销售搭赠、购物返券、来店有礼、积分兑换商品等等商业促销方式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请大家登录我们的网站了解.我们为广大财税小伙伴提供专业的行业会计实操、税务纳税申报、政策准则解读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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