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即对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收,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为30%和10%左右;占GDP的比重,发达国家在5%~15%之间,远高于发展中国家4%以下的水平。特别是在一些北欧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长较快,占GDP比重逐年提高,由1990年的0.1%上升到1997年的0.5%。尽管如此,由于居民纳税意识淡薄以及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仍明显低于国际一般水平。因此,建立起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又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
按照上述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纳相同的税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非常重,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在校学生的、贷款购房的、购买保险的,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主要是从收入角度来设计的,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另外,我国现在的就业压力很大,如果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则家庭的实际收入将有所增加,必然鼓励低收入的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原有的工作,从而减轻全社会的就业压力。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如我国的家庭结构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即核心家庭为三口之家;占很大部分的是三代同堂的家庭,这与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有关;还有一些四代同堂的,这部分家庭正趋于减少。设计税率时一般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即以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设计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不同税率,这需要对税负水平作一些测算,原则上应对联合申报稍优惠一些,以利于实现纳税单位的转换。当然,其差别也不能太大,否则个人所得税会成为一种对婚姻有较大影响的税收,破坏了它的中性原则。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逃、避税现象比较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原因之一就是税基隐性问题,为此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为:
(1)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
(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举措已经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进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4)修订、充实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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