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调整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结算帐户管理有关政策,以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新政策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昨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决定,调整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结算帐户管理有关政策,以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新政策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昨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方式的调整主要有:简化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实行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制度,对出口业务中由于价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等。
对现行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政策的调整主要有:降低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将原进出口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经贸企业,以及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才能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开户标准,调整为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均可以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采取限额管理,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