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的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由于20%的个人所得税率是查账征收方式税率中的一种,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具体您发生的业务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业务资料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税款征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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