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属于个人临时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比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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