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交税款如何预交
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如何解读?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款如何预交?整体上来说,其实针对房地产企业的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的介绍就说到这里了,其次就是在会计分录上可以通过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科目进行处理,如果你们看完上文所述资料后对此内容还有其他的见解,欢迎你们来我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还有很多相关的会计知识是可以免费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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